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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安徽省小微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名称为安徽省小微企业商会。

第二条 本会由安徽省小微企业(主)自愿,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致力于提升小微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小微企业革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改善管理水平;本会使命为“心系小微发展、赋能产业升级、助力民族复兴”;同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住所(秘书处)设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在全省范围内吸纳会员,建立信息平台,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和交流平台;

(二) 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运用法律手段,开展咨询服务;

(三) 策划、组织和实施小微企业自主创新战略、为会员提供小微企业培训等服务

(四) 制订本会内部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

(五) 积极建立发展行业分会,进行行业分会的统筹管理,总结和分享行业经验,提升行业整体的自主创新能力;

 (六) 为会员提供资源整合平台,主导整合会员上下游资源、政策环境资源、金融资源等,促进会员企业发展。

(七) 建立天使基金,帮助扶持一大批创新小微企业成长起来,为国家创新工程做出贡献;

(八)  开展有利于本会发展的公益事业和其它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应是小微企业法人、商协会社团组织、公民个人。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力;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有良好职业操守; 

(五)热心公益事业,愿意为推进小微企业自主创新贡献力量;

(六)有实力、有条件、有时间参与商会建设;

(七)有较好的品牌形象,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八)按章程规定承担交纳会费等义务;

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认可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牌匾或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 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场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至少召开一次,情况需要,亦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形式可以包括网络会议或者群发电子邮件确认)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票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亦可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临时会议形式可以包括网络会议或者群发电子邮件确认)。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名誉会长、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本会的愿景、使命、价值观;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名誉会长、会长 、秘书长、副会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意见,积极为会员服务;

    (九)善于思考,为本会的发展献计献策;

    (十)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在服务中起到纽带、桥梁作用;

(十一)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十二)历届会长卸任会长职务后是本会的名誉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 、秘书长、副会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名誉会长、会长、秘书长、副会长、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副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在有关部门注册和变更时无条件服从本会理事会的授权,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负责本会网站、会刊、简讯;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 由推选产生;

(二) 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会)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五)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应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受理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和各个专业部门、各分支的投诉。要求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有本会承担。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党组织是党在安徽省小微企业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会员,服务会员企业,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商会发展。

第四十条 本商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商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商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支持党组织对本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商会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十四条:当选为本会领导班子成员必须面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宣誓。誓词如下: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依法办会、活动兴会、管理强会”的方针,遵守商会章程,积极履行义务,执行商会决定,严守商会纪律,保守商会秘密,为把安徽省小微企业商会建设成社会主义新型商会而勤奋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企业赞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收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三条 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2/3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终止决议或因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做出决议。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6年8月12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8年5月24日理事代表大会修订,2018年1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长致辞
安徽省小微企业商会初创于2009年,是由全国各地及海内外华人小微企业自发形成、自发组织、自发管理的一个群众性社团组织,商会以名誉会长杨宗华先生的战略方针为核心指导思想... 详情
安徽省小微企业商会18096642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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